【摘要】
《工作规则》明确,在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和移植过程中,要遵循有利、不伤害、尊重生命、公平公正、符合规律和公序良俗的基本伦理原则,同时,患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权益,伦理审查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充分遵循伦理原则、尊重患者的权益,避免任何形式的权益侵犯。通过严格规范的伦理审查,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和移植接受人双方的权益,保证医疗机构在伦理的框架下规范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工作规则》规定,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工作规则》对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覆盖、委员人数、任职时间、任职条件、表决权利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伦理审查包括遗体器官获取审查和活体器官获取审查,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遗体和活体器官获取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查。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出具审查同意的书面意见。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召开审查会议并保存记录。
遗体器官获取审查事项包括:
一是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的书面意愿是否真实。
二是遗体器官捐献相关知情同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以及跨服务区域转介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情形。
四是遗体器官捐献人及捐献器官医学评估情况。五是是否符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
活体器官获取审查事项包括:
一是活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是有无买卖或变相买卖活体器官的情形。
三是活体器官接受人是否为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是活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范。
五是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健康和心理状态是否适宜捐献器官。
六是是否符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
为保障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依法履职,《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负责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相关医疗机构设立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加强监管,规范伦理审查工作。